民事訴訟以及強制執行

Civil action enforce
/損害賠償/車禍賠償/拆屋還地/產權糾紛/合約糾紛/給付票款/工程款/清償借款/警示帳戶/婚姻-家暴/財產分配/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等。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私人間就生活關係或金錢關係的爭議或糾紛,根據司法進行解決的訴訟活動,具體而言,包括有關財產的糾紛(例如土地或不動產的歸屬,借款的歸還等)或身份關係的糾紛,其訴訟程序需要參照民事訴訟法及各類民事訴訟規則進行,廣義上的民事訴訟還包括根據確定的判決進行的執行程序(民事執行制度),以及訴訟準備階段的保全程序(訴訟保全制度)等,此外也包括規範多個債權債務人間關係的企業或個人破產程序的內容,此外,一些學說認為,行政訴訟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這是因為,行政訴訟相對於刑事訴訟,其性質和程序規定更接近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

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 強制執行法的問題了。


如何做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不是說想要就能,必須要經過兩個步驟:
(一)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
(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第一:主動聲請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
強制執行要收費的,什麼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強制執行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台幣一百萬元附加利息XX元。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台幣一百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你應該聽過查封、拍賣這些字吧?就是在這裡用喔!A如果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賣掉,賣掉的錢再還給你。而除了欠債還錢,強制執行也能實現交付物品、修繕這種行為義務。例如,B霸佔你的房子使用,如果你去告他拿到判決主文寫著:B應該將xx路xx巷xx號的房子還給你,這種交付、移轉的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又或是在房屋租賃中,判決寫房東應該把房子的漏水、破損修好,這些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
(一)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不然打不完。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比較重要的像是: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起訴後成立的和解書、調解書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去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會送法院核定。

(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某些公證書例如買賣或租用土地的公證契約。

第一: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你說: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我又不是偵探,沒關係,你可以請法官幫你調對方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他有哪些財產了。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要錢嗎?費用是多少?強制執行要收費的。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例如:A欠B 4千元,B要強制執行,B不用繳費,A欠B 1千萬元,B要強制執行,B要繳納8萬元,A辱罵B,法院判決A要登報道歉,B只要繳3000元,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記得,強制執行程序才是真的能滿足你要求的法律程序,以後不要官司打贏了、調解書做完了在原地痴痴地等待對方還錢、履行義務,一定要自己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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