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遞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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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訴訟策略/模擬開庭情境/釐清合約權利義務/避免爭端喪失權力/維護合約交易內容...等。

 

向法院遞出書狀須注意哪些事項?當事人欄應如何寫才正確?訴之聲明應如何寫?請求權依據應如何寫?聲請傳訊證人應注意哪些事項?聲請鑑定如何寫聲請內容?聲請勘驗現場,在現場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法院一直要求撤回或和解、調解時,應如何應對...

要寫一份訴訟書狀,就要知曉訴訟程序上及實體上應注意之事項,特別是要注意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訴之三要素;其一有變更、追加情形,即屬訴之變更,追加。法院於接到起訴狀時,會分案後交給書記官,再由書記官整卷後交與承辦之法官審理,法官會先程序後實體為審查,程序上如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時,就直接駁回;如可以補正則會命補正,故撰寫書狀,應先符合程序法上的規定,即應注意程序上是否合法,之後,才會進入實體上的審理。


法院之程序審查項目:

一、是否為普通法院管轄?
二、是否為本院管轄?
三、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四、當事人是否適格?
五、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
六、訴訟代理人有無代理權?
七、本案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本案是否為顯無理由?
九、起訴、上訴、抗告是否合乎程序是否合法?
十、裁判費是否已繳納?是否已補足?
十一、上訴、抗告期間是否已逾期?
十二、上訴、抗告是否已附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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