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人

相信大家都曾經聽過長輩們的耳提面命「不要隨便替人作保」也看過新聞裡債務人跑路、擔保人無奈的情節。

究竟「當保人」需要負什麼責任?幫別人作保會影響到自己的貸款嗎?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又有什麼差別?所有的貸款都需要找保人嗎?關於這些疑惑,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什麼是貸款保證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差別在哪裡?

在我們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可能遭遇到因為過去的還款狀況不穩定、遲繳、信用不良等問題,而貸不到理想的額度與利息。

此時若能向銀行提出信用、經濟條件較好的「貸款保證人」作為擔保,向銀行提出約定,當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此一來,便能爭取更好的貸款條件。


而貸款保證人又可大致分成兩種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


普通保證 :

定義為當 (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 (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共同保證 :

共同保證又稱保證連帶,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謂。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責任,其數人相互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之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為足,惟其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皆無不可彼此間有無意思聯絡,亦非所問。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以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 :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相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亦即如一旦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問題,債權人 (例:銀行)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甚而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而不必等待其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


連帶責任 :

即指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不能僅以其應分擔之部分為限,而拒絕全部清償之責任之意。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之董事、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負連帶責任之人,即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先訴抗辯權」的有無。一般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銀行必須先向債務人要求還款、求償,當求償不足時,剩下的貸款才可以轉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而連帶保證人則與債務人責任相當,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履行。
 

當保人條件與責任有哪些?會影響自己的貸款嗎?

前面提到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主要差別,就在於「先訴抗辯權」的有無,而什麼是先訴抗辯權呢?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 民法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意思就是說,銀行還沒有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且執行後沒有效果」之前,擁有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都可以拒絕清償。

而連帶保證人則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簡單來說,假如今天債務人跑路、不還錢,那麼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人無法要求銀行先去找債務人要錢,因為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是負擔同樣的清償責任。

至於擔任貸款保證人,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貸款額度呢?若是作為「一般保證人」,擔保金額並不是歸於自己名下的債務,因此不會影響。

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那麼必須負擔的清償責任是算在自己的名下的,所以會影響到自身的信用,往後若需要貸款的話可能會比較不容易喔

不過前幾年已修法通過,現在銀行若取得「足額擔保」,是不能主動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若是「不足額」,也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也就是說,不論如何都不能再主動要求「連帶保證人」了,現在大部分的保證人都屬於「一般保證人」。

現行條文銀行法(108.04.17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

  • 第 12- 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 第 12- 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 ,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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