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強制扣薪規定有哪些?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15條之一

強制扣薪依以前法院實務慣例,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只保留三分之二給債務人,另外年終及考績獎金部分,最高有被扣走四分之三的情況,但是,在薪資不到三萬元,甚至只有二十二K或二十三K的族群,只留三分之二的薪水,根本無法維持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所以部份的人收到強制扣薪,執行命令後幾乎就會離職,或者重新尋找沒有加勞健保的工作,躲避債務成為邊緣人,法院扣薪問題說實在的已經衍生一些社會問題...
 

2018年5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明確規定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要留給債務人及其受撫養親屬每月最低生活之1.2倍,讓低薪族不會因為被強制扣薪而造成生活上的壓力,至少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但是,這也意外地讓債權人撿到槍,部分銀行利用新規定重新向法院申請,僅保留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給債務人,其餘全部扣走,這種情況,就收入較高或者是單身無須撫養家人的債務人而言,本來可以保留薪資的三分之二,變成每月僅能拿到最低生活費之1.2倍的薪水,修法形同一種變相的懲罰...還好,2019年5月又修正了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一的規定強制執行薪資的上限明確為薪資所得的三分之一所以,強制執行扣薪時最多只能扣薪水的三分之一,同時至少要保留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給債務人,所謂最低生活標準,是以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地區每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2年度最新//2023年
台灣省14,230元台北市19,013元
高雄市14,419元新北市16,000元
台中市15,472元台南市14,230元
桃園市15,977元金門連江縣13,103元

 

法院扣款絕對不能解決債務問題,只會越扣欠越多,試想,如果強制扣薪可以扣得完,那誰還願意每個月正常繳給銀行,尤其是繳幾萬元甚至更多的,就直接不用繳了,找份工作等銀行來執行強制扣薪即可,因為最多也只能扣三分之一的薪水,所以可以扣到本金可以扣的完,可能嗎?另外更重要的一點,不是每一家銀行都會同時或參與扣薪,有的銀行無至第三人即工作地執行,主因是債額不多,參與分配的相對的少,若干年後本金加上利息,真的會嚇死人,最可怕就是銀行債權又轉讓給資產公司或委外催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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