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販賣債務的銀行,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假扣押」與「假處分」有什麼不同?
1. 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2. 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
3. 假執行的性質則大不相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將財產執行到拍賣的!
假扣押
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以免債務人知道聲請假扣押的理由,而有所準備所以你並不會收到通知。而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不過,當事人之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吧?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二十日)內起訴提起訴訟】」而所謂的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債務人於債權人提起訴訟後,可以就事實的釋明與陳述,提出更深一層的舉證進行辯論或進行和解。至於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所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定,債權人於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也不會停止執行。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提出抗告、異議或另提訴訟,均不會影響執行,也不會停止執行」
假處分
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是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是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2. 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 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檔案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
4.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
假執行
假執行因為與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
1. 假執行是基於已完成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
2. 假扣押、假處分則並未經判決,只須釋明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並願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之保全程序,是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的手段而已,並不是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只是暫將財產查封扣押或定暫時狀態,並不會真的進行到拍賣程序。所謂「假執行」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先賦予其執行力,以避免敗訴之債務人濫行上訴致損及債權人權利之執行程序。一般民事訴狀上會在訴之聲明上聲明: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目的就在於待該審級判決後,得馬上進行「假執行」。若原告勝訴,則法院在下判決時即會在裁判書上寫明:「原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被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免為假執行」此時,原告即可依此裁判書,進行提存程序,提存完畢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而被告若不願被假執行,亦可提供擔保,提存後聲請免為假執行。假執行裁判因是與判決合在同一裁判書上宣判,故不必像假扣押或假處分般,須另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書即可執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