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更生及清算...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無擔保 ( 抵押權、留置權或質權等等為擔保債權 ) 或無優先權 ( 稅款為優先債權 )之債務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 (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分期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 (更生方案)。簡單說,更生程序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個定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此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的制度。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拍賣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除責任,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清算的債務人會有較多生活上的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的地方、生活支出要合理、不能亂花錢,還有工作選擇等等,所以債務人如果有符合債清條例第 144條的情形之一者,例如: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等,則可以向法院為復權的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解除因為聲請清算後所受到的各種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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