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時要求員工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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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勞資爭議

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次看懂

先確認離職原因,不要急著簽署自願離職書

工作期間突然被主管告知「明天不用來了」,或被要求當場簽署自願離職書,許多勞工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只能在壓力下配合辦理。

但公司要求員工離開,不一定就是合法資遣。勞工應先確認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並了解自己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Q 公司可以隨時要求員工離職嗎?

A:原則上不可以,雇主必須具有法定理由。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能只因為「主管不喜歡」、「公司想換人」或沒有說明理由,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常見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包括公司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人力的必要,或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等情形。若勞工有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等重大情形,雇主才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此,公司主張員工「表現不好」或「不能勝任」時,仍應提出具體事實,不能只用一句口頭評價便要求員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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