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前置協商或調解?什麼是不可歸責與己的事由?

前置協商:
是指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卡債,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協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債務人沒有積欠銀行債務,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例如:向親朋好友借貸),則不用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協商成功,債務人就要依照協商條件履行,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謂「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是模糊的法律概念,大意是指因非自己所能決定的因素,例如: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因為生病住院)、收入減少(失業或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天災地變)等。新修正的債清條例第151條第8項針對這個概念已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無法履行清償方案)就推定為不可歸責。


前置調解:
101年修法的債清條例增加了前置調解的機制,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以選擇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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