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言承諾於前/驟然後悔於後/解決口頭約定爭議...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簡單來說就是口頭表示轉成書面文字
什麼是存證信函呢?在日常生活當中,每當法律爭議發生時,許多人習慣先以口頭方式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這當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很多時候,口頭交涉可能找不到對方,也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回應,甚至對方輕言承諾於前,卻驟然後悔於後,否定雙方之口頭約定。因此,爭議發生時,首先應評估對方為人處事之信用,審慎決定是否應以較為正式之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意見,以便留下書面證據。此外,許多人於接到存證信函時,通常也會以存證信函回應,如此應可為雙方之爭議協調過程、解決方法留下明確資料,俾立雙方守。在某些情形為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為特定的意思通知才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證明確實曾為此種意思通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一種保存證據的最好方法。一般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故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且限定於國內信函,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如果收件人在國外,則無法向外國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有些情形,雖然並不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甚至並不強調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但是還是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明自己的場。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大多未強行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須用書面,如以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則存證信函的副本即可當做曾為此意思表示的有力證據。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簡單的說,存證信函就是把口頭表示的意思轉成書面文字來保留存證!當收到銀行委託律師或委外催收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時,就表示銀行已經下了最後通牒!如何與銀行協商以及溝通還款事宜,就必須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