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僅一次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業者指出,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必須提供債權人的資料,供最大債權銀行聯繫,但還款協商僅限金融機構債權,至於「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無法再次申請第二次前置協商。

銀行公會已訂定了「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明定申請前置協商的流程、必備文件及相關規定。


前置協商的流程


1.依法申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債務前置協商。

2.確認債務 : 至聯合徵信中心或住家附近郵局申請債權人清冊,確認所有負債。

3.最大債權 : 提出前置協商申請書,擬定收支還款計畫,等待各銀行審核,最大債權銀行做最後准駁。

4.方案核准 : 由最大債權銀行通知,申請人須帶雙證件至該銀行簽訂協議書,開始屢行繳款責任。
 

銀行業者指出,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將自4月11日開始受理債務人的申請,但這個協商平台僅限「金融機構」債權,就是包括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郵公司、保險公司等。

不過,申請前置協商的債權人,還是得自行準備「債權人清冊」,其中除了包括來自聯徵中心資料庫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外,還需自行提供「民間債權人清冊」。

銀行業者強調,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範圍,僅限金融機構債權,但最大債權銀行會依據債務人提供的「民間債權人清冊」,以「書面文件」通知民間債權人「該債務人已申請前置協商」;不過,銀行的責任僅止於「告知」民間債權人,並不會將其納入協商範圍,這部分債務,仍須由債務人自行與民間債權人協議還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來在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協商後,將通知債務人進行面談,如果在通知後,債務人在十天內無故不到場面談,則採取「退件」方式處理,債務人之後若又希望進行協商,須在「結案日起」六個月後再度申請。


債務人如前置協商月付金又偏高,則直接申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相反的,如果是因「協商不成立」而結案,銀行將發給債務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債務人也不能再次重新申請前置協商;銀行業者強調,這是為了避免無意真正申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利用前置協商機制規避銀行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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