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作能卡債更生嗎?沒有財產能清算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債務人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可卡債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重生方案。 有以下之情形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

一、債務人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明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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